问题 | 一房二卖合同是否有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一套房产两次出售的案例中,无论签署几份交易合同,只有当这些合同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性要素时才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然而,倘若交易双方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那么此类合同便丧失了法律约束力。“一房二卖”指的是出卖人在短时间内用两个不同的买卖合同,将同一处特定的房地产售予两位不同的买方。假如两名买家都在对实际情况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游走于相关交易的达成过程之中,那么这就涉及到出卖方在一房二卖问题上的如下几种解决路径:(1)以登记记录为主导。如果在这两份交易合同中有任何一方已经完成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于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则应将已办理完过户手续的一方确认为持有该房屋所有权;(2)比照合同订立的前后顺序。若两份合同均无涉房产登记事项并且买卖标的房屋也并未实际移交至此,此时我们应当依据合同的签订之时的次序来判定其法律效能的强弱,排序处于前位置的合同具有效力;(3)若第一任购房者已经成功完成过户工作却在之后再将房产转手给出第二任购买者,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出卖方已失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之前签署的买卖合同依然具备有效性,买方可据此向出卖方追索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 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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