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法院怎样处理卖方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一屋两售”这一问题的处理策略主要由以下几个重点环节构成:首先,如果这两份买卖协议都未能实现必要的注册手续,同时所涉及的房地产也尚未完成交付程序,那么此种情况可以被定性为两份合同均处于尚未开始实际履行的阶段,这时候应按照签署在前的那份合同作为优先履行的参考标准;其次,若两份协议中有一份已经成功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而另一份却没有实施此类程序(无论此时房地产究竟交付给了哪一方),鉴于房地产的产权过户登记乃不动产权利变更之重要环节,根据物权对世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相较债务具有的优先性这一原则,我们可以断定已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即享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权益;最后,假如第一个买家在已经办理完过户之后又将房产出售给第二方,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已经失去了对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因此他的这一次销售其实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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