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买房纠纷退定金怎么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双方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并签署正式合约,同时该地产商未按照购房意向书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相关操作,那么该购房人是可以申请退还已支付的定金的。在此种情形之下,若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未将定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那么后者有权提起诉讼。然而,如有购房者本身并不愿意购买此类房产,那么这便构成了合约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尝试通过设立补充协议等方式以达到解除定金合约的目的。此外,对于那些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产权证明的内部认购项目而言,由于其自身缺乏合法的销售依据,所以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定金均应被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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