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产权证怎么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对两份未实施或正在执行的合同关系时,我们必须恪守先签订的原则。即首先缔结买卖协议的购买者,拥有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而晚签订的购买者则无权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他们却可向卖方向求偿违约责任。其次,在一方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秉持物权优于其他权利的原则。再者,如果购买者并未能成功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需要坚守先占有制度。最后,如果有任何一方已经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我们便应遵循先履行的原则。当其中任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在执行合同时违反了先前的承诺,那么他们应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等后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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