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六十天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因房屋开发商本身的原因而致使商品房交房期限延误了整整60个自然日,这无疑是不正常且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构成了合同违约之举。依据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按照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时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至购房者手中。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付,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到购房者。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他/她应该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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