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无购房资格买房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情境下,购房行为若要取消,通常需承受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严重违约行为(如未按照预定规划进行房屋建设或延期交房等)而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那么购房者便可基于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解除该项买卖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透过此途径与开发企业展开谈判以寻求解除买卖合同。然而,倘若购房者并不具备法定或事先约定的终止合约权利,那么他们解除交易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违约行为。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首先,研究买卖合同内容,查看其中是否盒盖有相关条款,也就是明确约定了在某种情况下购买者具有的终买权;其次,积极与开发商协商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若购房者在支付款项过程中的确遇到困难,可尝试与开发商进行积极沟通,并支付一定程度上的赔偿金(包含开发企业已经支付的印花税等各种费用)或者违约金,通常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往往会乐于接受解除合同的请求。总而言之,购房者能否解除买卖合同完全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而非是否已经交付全额或部分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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