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未过户怎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卖家如在分别和两位买家签订合同之后,对于第二位买家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成功地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的手续,这时需要明确的是,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且生效的。然而,随着较晚签署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二位买家也已经实际接管到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针对这两种情况,两位买家所拥有的请求权性质是截然不同的:首先,后买家因为他们的债权已经得以实现,已经成为了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因此他们所拥有的即是源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之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其次,前一位购屋者仅能主张卖家归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赔偿,但是无法要求强制执行购房合同的进一步履行。
2、如果卖家在将房屋出售给先买家并成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竟然又与另一位买家签署了关于同一套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由于这套房屋的产权已经正式过户给了先买房者,因此卖家已经失去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据此可以判断出第二份合同其实是无效的。同时,因为卖家的无权处分行为最后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他们必须向这位后买家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在一房二卖过程中,这两次买卖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那么如何对此类情况作出妥善的处理呢?根据法律规定,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当这两次交易都没有进行过户登记时,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卖家所有,而两次交易的买家都未能真正获取到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此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并不因为签署顺序上的先后来改变它们的法律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