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货时间的判定标准,关键在于出卖方是否能够依照所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段内及时递交房屋。假如在一次适当的提醒之后,出卖方在三个月之内仍然未能如期交货,那么买受方有权向其索求逾期时间部分的经济损失补偿;然而如果经过上述催告程序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间内仍未交付,并且出卖方未能提出充足的正当理由解释无法按时交货的情况,那么作为买受方来说,便可选择终止该份合同,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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