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才算延期交房时间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迟延交付房产的问题,其判断依据在于卖方能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完成房产的交付。若卖方经过催告后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则买方有权请求卖方对逾期期间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反之,如果卖方经过催告后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期交付房产,并且未能够提供正当理由进行解释,那么买方将享有法定权利解除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卖方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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