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洗钱犯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一房二卖”行为,若被判定为主观上存有明显的欺骗意图,便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该罪行是指犯罪嫌人蓄谋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各类商业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假描述事实真相的伎俩,从而获取对方企业或个人财物,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者。然而,在判断此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房多卖”到底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对此罪行与普通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区分。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涉及合同诈骗罪的嫌疑人其重心在于利用合同机制诈骗受害方的财产所有权,例如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便是企图通过让购房者在签署合同及支付购房款项的过程中,来获取大量的财物,但是他们自身却并未打算履行交付住房这一义务,换个角度来说,就是这些房地产开发商想要无偿占用购房者的资金,而非以平等自由的交易方式获得财富。然而在民事欺诈案例中,涉案人员只是试图通过不履行其他合约的方式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收益,尽管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但他们本身并没有无偿占有的意图,也就是说,在这个例子里,该名房地产开发商只是意图通过这种手段来提高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但对于已经向购买方支付的购房款项,他们并没有想过要把这些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接下来,我们需要从具体的行动表现来看待这个问题。基于上述的分析,如果存在这种以罪恶意图实施的合同诈骗,那么这些涉及犯罪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缺乏实现合同内容的实际能力,比如那些根本无法建设房屋或者确实无法按约定建好房子;同样地,也有可能在签署合同时,使用各种见不得人的陷阱,如虚构相关机构、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以及伪造虚假票据等等,妄图以此骗取受害者的财物为己所有;更甚者,还有可能在通过签署合同设法获取购房者所付购房款项之后,又打算逃避付款交货的责任,一味贪婪地挥霍所获得的受害人财物。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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