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房屋质量问题谁负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新房验房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尤其是若此类问题涉及到主体结构的不达标并且通过相关验证证实了这一点,那么业主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内容,选择提出退房申请。该条款明确指出,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而无法向业主交付使用,或是已经交付给业主但经过进一步检查确认其仍不足够合格,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第十条第一款也明确提到,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业主同样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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