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购房的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产时,支付定金的行为通常会被视为达成销售协议的前提之一。然而,关于定金是否可退还的问题,法律上存在不同的规定和实践。对于购房者而言,若欲取回定金,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方可实现。以下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在开发商尚未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未达到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之间就购房事宜所达成的定金协议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为,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其他形式的协议,亦或是双方是否曾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其次,若开发商虽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获得该证书,那么开发商必须对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负责。除了退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开发商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再者,当开发商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成功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若双方仅约定购房者如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则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此时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定金。 最后,若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且开发商在此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仅仅是购房者单方面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那么购房者需要按照认购书中所约定的退房相关条款缴纳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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