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开发商退房纠纷原因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的催促通知后,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房屋的责任,购房者即可名正言顺地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同时索取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房款利息作为补偿。
其次,如果开发商在房产开发过程中,未能提供完整之开发手续,因而使得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则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需依规定退还购房者已经缴纳的全部购房款。 此外,当开发商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房屋的户型、朝向、面积等重要设计参数时,购房者有权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 倘若因为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致使购房者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合法的产权证书,并且合同中所附带的退房条件恰恰设定了该项条件的话,那么购房者据此也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 关于房屋面积的误差问题,如果交房时的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签约时的预计测量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超出了3%这个极限值,那么购房者便有理由提出退房申请,同时要求退还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居住和使用功能,购房者同样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并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最后,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将所售房屋设置了抵押权,却又没有告知购房者这一事实;或者在将房屋售予购房者之后,又再次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如此行为被购房者察觉之后,购房者完全有理由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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