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起诉业委会排除妨害纠纷原因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排除妨碍纷争乃指因受到他人不当行为所导致之物品侵扰而引发的,旨在排除此类侵害的纠纷。排除妨碍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必须存在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妨碍的特定状况;其次,该妨碍状况必须具有不正当性。这意味着,这种妨碍必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循,既无契约约定义务,也缺乏合乎常理的解释。仅在此例,疫情期间,部分公共场所对入内者实施强制检查,检查项目繁多且人身限制诸多,无疑已经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会导致他人财富的损失,如在工程修建过程中,因起重机超荷载掉落,砸毁他人住所,并且阻挡通行道路(排除妨碍的职责与其所带来的与決定是否应赔偿损失密切相关,二者并非完全独立)。再比如一些妨碍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和障碍。
在判定是否构成妨碍时,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此种行为是否超越了正常范围,因为轻微的干扰或阻碍往往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因此不应追究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是否超出正常范围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当时以及当地普遍接受的观念来进行评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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