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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违约后退房退本金可以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存在违约行径,购房者拥有合情合法的权利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并退回已支付的款项。具体而言,购房者可依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款项。通常情况下,购房合同对于合同解除的具体事宜会有所规定。因此,诸位在购房时,必须明晰地把握好退房所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并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抑或所做规定失去法律效力,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也不排除购房者有权依法申请撤消购房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开发商逾期履行交货义务,且经过合理期限后仍未能履行完毕,那么购房者便享有撤消购房合同的权利;(2)由于非买卖双方因素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房屋按揭贷款,此时买卖合同之最初设定宗旨已然落空,购房者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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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7: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