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低价出售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已经完成所有权过户程序的买受方成功取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权利。由于商品房具备不可移动性的性质,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必须经过相应的登记程序,并且只有在登记工作完成后才正式生效。对于遵循正常程序进行过户登记作业的买受方而言,他们已经依法获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人皆无权对此提出主张。然而,假如已完成过户手续的买受方是与房地产出售方通过不法手段达成共识,共同签署并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那么其余的买受方即有权挑战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为他们基于此合同而获得的房屋应予以归还。
2.尚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其他买受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商品房出售方追责。尽管未能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交易仅让买卖合同产生了法律效应,但是实际意义上说,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得到有效转移。正是如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倘若卖方又将同一房屋转售予第三方,将会导致原来所有预期的合同目标都无法实现,从而使那些无法获得房屋的买受方及其买方故意隐瞒售房信息等原因导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目标无法实现且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方,均可要求商品房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其中涵盖了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利率,赔偿经济损失,乃至有权要求卖方负担不超出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自合同签署的那一刻起,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便具备鲜明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征。若卖方在此之后再次将房屋出手,无疑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对于购房者来说,当他们决定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很可能已投入大量的金钱和心血。若是在最终无法购买该房屋的情况下,转而寻找其他替代房屋,无疑将面临市场风险。面对这种状况,购房者可以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双方签订的选购协议,同时还享有权利申请由卖方支付应得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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