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纠纷法院会受理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原则上,这是可行的。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令,各法院对涉及的民事诉讼事务实施登记程序,即使是小产权房这样的争议房产,亦需按照相应规则进行立案手续。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法律文件明确指出,法院对于所应受理的初等与中级程度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其中,第一条款表示:人民法院理当接受一切具备法理基础的诉讼请求或自诉申请,并为其出具明确的收件凭证,同时注明接收时间。再者,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求或自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给予立案处理;而对于不合法律规范或者上诉提供诉讼申请或自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释法义务。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小产权房作为未经合法审批的建筑物,其买卖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无法依据法律获得保障。因此,当事人若要寻求相关维权可能面临相当大的难度。
另一方面,国内各地对小产权房纠纷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有些地方主张“在农村地区,如果买卖双方自愿签订契约,且买方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并且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只是由于买卖手续尚未完善,那么应该判定买卖关系仍然成立,只不过要求他们及时补充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应视为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认可的房屋,但在安置本集体公民的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擅自将销售对象扩大。此时,应优先考虑确认所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的使用者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仅不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其次,小产权房按法律意义而言,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廿二条第二款项规定:“拆除违规建筑和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会得到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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