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谁先占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的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两位买家的违法行为,其优先顺序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关键原则:首先,若两家合同皆未正式生效且尚未开始履行,那么,我们应坚决维护签订合同在先者的利益。具体说,如出现这种情况,则应让那位签订合同时间最早的买家享有获取该物业的优先权利;其次,如已有人购得此物业的所有权,则须全面贯彻物权优先的原则。在此类情形下,优先保障已取得物业所有权的买家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再者,若双方均未实际取得该物业所有权,我们理所当然地要坚守占有在先的原则。在这样的情况下,谁先被允许占有此物业,谁就应该有优先获得物业的权利;最后,确定各方已正式展开合同执行工作后,无需置疑,必须坚定不移地支持执行在先的原则。简而言之,如果两个买家中已有一方开始履行合同,那么,我们就应优先重视那家率先行动起来,开展合同履行工作的买家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也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则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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