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一定要发催告函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应当向其发送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对因延误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赔偿。若经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交房且未能提供充分的合法理由作为解释,那么业主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该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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