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验房注意事项怎么写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延期交房风险的关注要点如下:首先,要了解的是“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开发商通常会借助于“不可抗力”这个概念中的模糊之处,例如把雪花飘落、雨水过多、夏季气温过高或者高考期间的禁令施工等状况都当作所谓的“不可抗力”来为其延期交房寻找借口。然而,这种辩护理由并不能被认可。其次,关于交钥匙的时间是否可视为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商品房的交付必须满足法律的要求及双方的约定。有些开发商在房屋尚未通过任何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前提下,就以各种手段通知购房者前来收房,并且在向购房者交付钥匙的同时,还要求他们签署“房屋接收单”,而在这份接收单上往往会注明该房屋的质量已经达到合格标准。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我们强烈建议购房者在开发商所承诺的房屋交付条件尚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如未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此时完全有权利拒绝接受钥匙,更不能在诸如“房屋接收单”这类的文件上签字确认。最后,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当开发商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长达两年之久时,他们通常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房屋已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反之,若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