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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补偿是多少个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开发商因迟延交付商品房而应该向业主提供何种经济补偿的问题,其基准标准应首先通过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友好协商来确定。这一商议过程可以贯穿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完成,或者在争议爆发后,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来达成共识,形成补充性的约定。然而,若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购房者有权选择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索赔请求。在此情况下,倘若购房者仍然希望能够履行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们可以主张在延迟交付房产的期间内,因未能正常使用该处房产而造成的相应租金损失,例如参照同一区域、相同时间段以及同类性质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反之,若是购房者决定宣布撤销或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们则可主张以实际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项为基础,要求后者支付同期内银行贷款逾期所产生的法定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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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6: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