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整栋小产权房纠纷怎样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购房者遭遇住房出现一屋两售的情况,可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所谓“一屋两售”,即房屋所有权人将同一套住房出售给两位购房者,同时与两位购房者分别订立购销合同,涉及相同一套房屋以及对两位购房者各自的承诺。尽管现行法律并无直接规定禁止一项物品二度销售,亦非基于一屋两售便可自动破坏合同的有效性,前提只需依法律规定,合同具备完整有效的必要因素便可证其合法性与生效力。换言之,无论房主此前是否订立一份房屋购销合约,房主随后所签订的第二份售卖合同并非必定失去效力。因此,一旦出现此类情况,房主将面临两份应尽合约,无论那份未能履行,也都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当两份购销合同均具合法性并且各自的购买者皆希望执行合同时,应对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变动登记、已经合法占据房屋以及过往购销合同签署时间等因素排列权益保护的次序;然而,如果存在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方,他们的权益不应该优先于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方。在一屋两售的情形下,关于房产所有权的规定如下:首先,若是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鉴于两份合同均未得到实际执行,特别是标的房屋尚未正式移交,这可以视为两份合同都处在未曾落实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优先考虑受到实行的合同,也就是最先签约的那一份,也因此有权优先获取房屋的所有权;其次,假设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其中一份已经将标的物(即房屋)移交给购买者。此时,既然已经有合同实际执行,且表示出卖房者的真意,这种执行也是符合法律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就可以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必理会签署合同时的先后顺序;最后,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另一份还未,无论哪一方已经接收了房屋,那么已经进行过户登记的一方将成为合法房产主人。考虑到房屋转让登记是有关物权的变动范围,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先行完成登记手续的,其合同在实质上都具有稳定的效力,而尚未进行登记的一方,唯有向卖房人索求赔偿作为唯一的救济手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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