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一房二卖法院怎么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行业中,房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相应的合同条款,并且向对方提出违约责任的诉讼主张或赔偿可能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另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也可以进一步了解到,如果房地产品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而无法按期交付给购房者进行使用,或是房屋已经被交付且经过核验均证实其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买房者有权利依法提出解除购买合同以及相关赔偿请求,并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同时,这项解释中的第十三条还指出,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使得购房者无法继续正常居住使用,此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买房者同样拥有请求解除购买合同以及相关赔偿请求的法定权利。此外,对于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如果发现缺乏质量保障问题,在保修的有限时期之内,出卖方即开发商应该承担修复责任;若开发商无视该义务且在合理期限之内未能完成维修工作,甚至拒绝履行维修任务,则买房者有权利自己安排或请人代为进行必要的修缮工作。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修复费用以及修补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其他损失都将由开发商负责承担与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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