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和开发商有纠纷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一房二卖纠纷的案件,相关利益方可以选择采用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协商作为解决该类纠纷的首选方案,当事人可首先尝试与卖方以及另一位购买者进行深入且诚恳的交流和磋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向卖方明示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经过努力无法达成共识,则应毫不犹豫地选择申请司法机构介入。
当协商无果时,当事人可选择启动正式司法程序。(1)首先,起诉需向房屋所在地区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附以相应数量的副本。对于确实难以撰写合格书面诉状的情形,可采取口头申诉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做好详尽的笔录,并将相关事项告知被告各方。(2)如起诉符合法定规定的条件,则必须于收到诉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否则,将作出裁定书,宣布不予受理此案。对于裁决结果不满的原告,有权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方式寻求解决之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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