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房屋质量问题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关房地产的争议按常理来说是无法在其他地方进行审理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相关纠纷作为一种与固定资产紧密相连的特定类型的纠纷,必须遵循严格的专属管辖法规则,即这些争议应由房产所位于的地方法院负责审理。至于在房地产合同中,当事人各方自行签订的协议条款,在不违反关于地区级别及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视为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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