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如何确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事宜,通常都是在提出正式的诉讼或仲裁申请之前,向对应于被保全财产地区、被申请人居住场所或对于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专属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请求其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涉及到的当事人因其情形特殊而感到情势严重,如果立刻未进行申请财产保全会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且无法挽回的损失时,那么他们便有权提出财产保全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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