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烂尾了是不是开发商违约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屋出现建筑工程烂尾现象,这无疑是开发商方面违背合同义务所导致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某位购房者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购买该套住房的相关合约,并且经由法院依法审讯后判定购房方能够胜诉时,他们自然有权取回先前支付给开发公司的全部购房款项。除此之外,他们还能就开发商因房屋烂尾而引发的违约事件,索求赔偿,其中不仅包括因楼宇停工所带给购房者的经济损伤,还有其所支付购房款的相应利息等各种形式的补偿。当然,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行为也被视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因此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对此负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必须为起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提供充足的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购房款项的收据,以及能证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实质性证据等等。然而截至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律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标准进行统一规定。依据现行法律原则,首先看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并不清楚,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开发商逾期交货的时间、同一地区内与本房产相同类型房产的平均租赁费用水平等因素,作为测算违约金标准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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