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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房过程中怎样认定为欺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从实践层面出发,欺诈行为通常可划分为两种主要类别:蓄意隐瞒及误述真相。误述真相与蓄意隐瞒在法律定义上存在较高的相似性,通常是指负有汇报真实信息之责任者故意隐匿事实,致使他人接收到不实信息进而采取不当的法律行动。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在房地产交易的合同领域中,明确规定出售方若出现以下三种行为,则被视为构成欺诈:首先,刻意掩盖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实际状况或是向买方提供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次,故意隐藏出售房屋已遭抵押的事实。最后,蓄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予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实情况。依照惯例,凡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失效或被取消的场景下,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购房费用、支付购房款项的利息以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额度应当以其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为准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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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2: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