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存在开发商违约欺诈行为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若开发商存在下列的行为便可视为欺诈行为:首先,在销售既定现房的过程中,将质量低下、不符合标准甚至存在严重瑕疵的建筑物冒充为质量优良、合乎标准的商业住宅进行推销;其次,蓄意对所售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隐瞒,从而从中获取暴利;再次,出售那些明知已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物业单位;最后,故意隐匿开发商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假冒其他可靠开发商的名义进行房屋销售交易亦属此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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