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居住权纠纷法院受理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公共住房争端事件乃民事纠纷中的一类,当此类争端符合法定起诉之各项要件时,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原告应该为案件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包括自然人、企业及其他合法组织;(2)被告应具备明确身份属性;(3)需提交具体且合理的诉讼要求以及相关事实验证与论点支持;(4)所涉争议领域应当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权限范畴之内,并且该案件应归属于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区域。此外,根据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寻求法律救济的行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同时还需要按照被告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材料。若书写书面起诉状确实感到困难,可选择以口头形式进行起诉,但此种情况下,需要由人民法院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以此来确保双方均已收到详细的内容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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