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和开发商纠纷都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缺失证书的晚交付延迟现象;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在完成房屋交付之际,建筑相关部门需出具以下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若发展商无法出示这两项文件,便构成购房者要求退回房屋的合法权利;同样地,迟延交付房屋亦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此举被视为发展商负有提前违约之责。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合同约定中,开发商往往并不将装修品质列为交付条件,因此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仅能按照合同约定,采用补偿差值双倍金额的方式进行处理。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主要参照依据便是合同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如合同中有对特定装修项目的规定,然而开发商未执行此承诺,应视为另一级别的违约事件,这与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交付标准偏差有所区别,此刻可诉求房屋供应未符合合同约定,据此向开发商追究其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2、约定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争议;此类问题存在诸多可能的情形,例如合同预设面积超过允许误差范围(3%),窗户形状从弧形改为平直状,水电气等基本生活设施无法到位等问题均属于开发商违返合同义务。然而,对于某些微小质量瑕疵所导致的交付标准偏差,若未达到开发商违约程度,则不应视为开发商失信行为。3、收取不合理费用的问题;对于购房者而言,支付费用始终是关注的焦点所在,哪些费用应予收取,又哪些费用不必强制缴纳。例如,一年内及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超过公用部分的额外费用、强制收取办理房地产证的手续费(尽管业主也有自主办理权)等等。若开发商擅自采取这些措施,那幺无疑是违背了合同条约。4、交付之后出现质量问题且开发商拒绝对此负责;住房作为一种商品,质量问题终究难以完全避免。关键在于发现问题后能够积极应对并及时处理。例如,地下车库渗漏、墙体表面裂痕等常见问题,都是开发商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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