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协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铺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解决途径,当事人既可寻求社区委员会的调解与协调,亦有权依法向法庭提出诉讼,交由法院依据法律裁决案情。值得注意的是,若争议涉及合同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执行,且当事人双方的居住地并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之内,此时的案件应由被告方居住地的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管辖。
此外,中国《民法典》的第七百零七条规定显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加以明确。若未采取书面形式,导致难以确定租赁期限的,则可视作不定期租赁处理。第七百一十条进一步指出,承租人依照协议或依租赁财产的性质合法使用租赁财产,造成租赁财产损伤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许可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增添附属设施,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或做出相应赔偿。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它的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了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按照被告方驻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同时,对于立案的基本要求,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满足如下几个要素:首先,原告须为与事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明确指控的对象不得含糊不清;再者,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事实等内容;最后,该请求必须属于人民法院接受审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内,且应由受诉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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