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还没开始买房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购房者可依法解除房屋购买合同:1、延期交付房屋:在购与开发商达成购买意向时,双方已签订协议确定了交房日期及相应的入住通知事宜。然而在此情况下,倘若开发商未按照各方所拟之协议办事,且未能在购房者提出催促后的三个月时间段内进行妥善解决,那么购房者将有权提出解约申请,要求开发商退还所交定金或实际支付款项产生的利息费用。2、合同无效:若开发商在签定合同时,未提交齐全的资质证明文件,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与购房者签署的合同被视作无效合约。鉴于此为无效合同,开发商有义务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项。3、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此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条款,也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国际通行的3%标准:这将严重影响到购房者的购买信心以及后期的居住体验。5、房屋质量存在低劣,影响正常使用功能:这不仅混淆了市场公平竞争,也给购房者带来极大的困扰。6、物业权属关系模糊不清。7、合同存在其他bug导致之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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