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后者是善意取得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这类情况下,善意取得原则无法适用。所谓善意取得,乃指受让人意图通过实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进行交易,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对价并且实际掌握了该财产。即便出让人并未享有任何将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倘若受让人是基于对相关登记信息的信赖完成交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推定受让人应当被视为善意行为者,因此对其所获得的权利理应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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