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构成违约行为,则依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与宣传手册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然而,当卖方关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说明与承诺具体而明确,且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的敲定具有重大影响之时,就应该将其视作为要约。在此种情况下,即便这些说明与承诺未能被纳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它们也应当被视为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任由当事人违背,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