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必须承认合同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相应司法解释对于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对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情况,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所面临的延期并非由于诸如自然灾害或政治运动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那么在开发商与购房人达成房屋销售协议之前,双方就应当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此基础上,开发商应当依照合同中所承诺的交房日期将预售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若开发商无法依约履行此项服务,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以及通过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弥补买受人的经济损失。
以上法律主张源于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针对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义务不达标时,应对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或弥补损失负有具体而明确的责任。同时,根据该法典的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某人明确表达或以行动突出展现其未遵守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在合同到期日前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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