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房贷被拒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后产生悔意是否具备退回选择权,需依照具体情况而定:1)若是由于所购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交付使用,以及实际交付之后经过检测确认仍存在质量问题并对日常居住造成严重困扰;或者在签订合同完成开发商盖章手续后,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将该房屋转售给第三方或擅自采取抵押措施等异常现象发生时,购房者依法享有权利退回收取的全部款项。换言之,只要能够证实卖方未遵守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从而触发了合同解除的相应条件,即可提出退房申请,在此种情况下,无须承担合同终止的违约赔偿责任。然而,如果仅仅因为个人意愿发生改变而作出的退款决定,一般来说,实现退房愿望相当困难。因为在全额支付房款之后,也就意味着正式的购房合同已经被完全履约。即使还未签署正式购房协议,但实际上房地产交易合同已经“自动”形成。在此种情形下,选择无原因地退房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主动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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