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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名买房算欺诈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当其冲的便是以他人之名为房地产申请办理专项住房政策。在实践情形之下,实施借助他人名义购买诸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质住房的行为,倘若是遭受到了人民群众舆论监督举报,将引发相当大的潜在风险。尽管能成功购得这些特殊住房,其中却潜存着名义产权人反悔,致使出资金人根本就无机会获得该住房所有权的潜在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量案例之中,名义产权人和出资金人之间通常有着亲情、友情以及工作伙伴等各种密切联系,他们对此类书面证据通常不会予以充分关注或妥善保存。因此,当纠纷已然爆发之时,出资金人很难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自己实际支付了购房款项,面临着空手而归甚至钱财损失的困境仍然不在少数。
其次,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普通住房亦存在两大风险因素。其一,名义产权人反悔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关于这一点,倘若出资金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来明确两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实施支付款项的事实,那么要想获得住房所有权或者追回已付出的购房资金无疑是难上加难的挑战。其二,自名义产权人领到房产证书之日起至将住房所有权转让给出资金人之前,若名义产权人间尚有他人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或者存在婚姻财产分割的纠纷,此时,房产很有可能将会被司法机关查封或依法进行拍卖程序。另一方面,名义产权人生病或是离世,恐怕还会引发遗产争夺的纷争。在此种复杂状况下,出资金人要想彻底拥有该房屋已然变得极为艰难,或许唯一的选择只能是请求退还已交付的房价款项并获得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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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