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房款项纠纷什么部门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发展商出现违规违诺行为时,依循商品房买卖协议的约定执行赔偿责任是最基本的原则和方针。关于违约赔偿的事宜,当事人可自由协商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指出具体的违约金金额,若双方无协商达成共识,亦可约定以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处理方案。不幸遇到合同未列明规定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进行判定和衡量:若存在逾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应依据未缴付购楼款总金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进行折算;而如果是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该参照相关主管理部门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发布的公告信息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鉴定出的同区域、同类物业租金标准来作为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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