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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价一房二卖违法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收受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进行回购,然而在这种过程中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却不免让购房者感到困扰。如果购买住房者因为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因素或者开发商明显违反了买卖合约中的条款而提出解除房产交易合同,比如开发商未按照投资项目的规划建设房屋或者交房期限逾期等等,那么购房者则得以根据住房交易的合同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撤销这项交易,同时也不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甚至,他们还可以以此为依据,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寻求合理解除房产交易合同的方案。不过,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并不享有法定或者事先达成的解约权利,所以当他们提出终止协议时,实质上构成了一项违约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仔细研读房产交易合同,确保其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他们在这类情况下享有的解约权益。其次,积极与开发商沟通,通过友好协商来终止房产交易合同。如果购房者在支付款项等方面的确存在难题,通过努力和开发商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愿意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例如,已经由开发商支付的印花税等各项费用)或者违约赔偿金,大部分开发商都会考虑接受撤销房产交易合同的请求。总的来说,能否成功撤销买房合同,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了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撤销条件,而并非仅仅取决于是否已交付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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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8: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