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不退房咋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购房客户意欲撤消房屋购买交易,则需买卖双方依据各自意愿,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听取公正权威的判决或通过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从而解除已生效契约、废止既定合同或宣告其无效。对此种情况下的退房行为,应遵循如下严谨的流程:首先,购房客户需向卖方发出明确的退房通知;若购房者决定行使退房权利,便得以通过邮寄特别挂号信件、发送电子传真或直接拨打电话等方式向房地产商提交自己的请求。紧接着,卖方需要配合做好相应的手续;作为责任人,房地产商需要无条件地退还购房者已经事先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同时全权承担并履行购房者与各大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相应合同的所有必要手续和环节。最后,房地产商应该必须在收到购房者的退房通知之后,立即将所有应付款项悉数返还至购房者账户,并须在此过程中妥为处理并完成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偿还欠款的所有相关手续。
(1)优先选择与开发商协商,如协商失败再考虑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对于购房者是否能退房有明确规定,甚至设立有相应的违约金,那么这无疑是最优解,因为通过透明、公开的协商,我们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费用支出。 (2)追讨违约金以及相关税费。如果问题出现在开发商本身,是由于他们违约造成的退房,而且合同起草时也已经明确提及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那么根据合同内容,开发商就必须依约支付违约金。 (3)首付款以及每月贷款利息是否能视同可偿权益取得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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