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标价比实际低算不算欺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下情形可被确认为"欺诈行为":1.在出售现房的过程中,将伪劣房产冒充为质量上乘的房产出售;2.在销售现房的过程中,蓄意隐匿房屋实际面积,意图通过这种手段获取非法利润;3.滥用合格房产,假装成高品质建筑以哄抬价格;4.明知道不具备进入房地产市面公开销售条件的房屋仍予以销售;5.利用虚报最低价格、清仓价格等混淆视听的定价策略进行销售;6.刻意隐匿开发商之真实身份信息,或者以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活动;7.采取雇佣他人等不当手段进行具有欺诈性质的售卖引导;8.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房进行无法达到的虚假宣传。若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涉及上述状况,且该等行为系故意为之或明晓故犯,买受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条款,基于开发商实施欺诈行为以求得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5、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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