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后发现房子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退房情形的论述如下:
首先,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若已与开发商达成交货日期的约定,但迟迟未收到交户入驻的通知。 依据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开发商经过购房者的催告函,仍然未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此时购房者便享有请求开发商退房并退还预约金或者购房款项的存款利息的权益;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齐全的资质证明文件,这便构成违规操作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也相应地成为无效协议。鉴于此种情况,开发商应全额归还购房者所缴纳的费用; 然后,在未经购房者授权的前提下,开发商擅自更改设计方案也是允许业主提出退房的理由之一; 再次,当房屋的实际面积超出正常范围(误差大于3%)时,同样符合申请退房的条件;接着是房屋整体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需求; 此外,关于房子产权的归属难以明确的情况同样被视为业主有权要求退房的理由之一; 最后,存在合同欺诈等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情况也构成业主申请退房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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