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定金要不回来找哪个部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遇出卖方在理应归还订金时却不予兑现的情形,可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首先,与出卖方展开充分沟通和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 其次,寻求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协助,借助其力量协助解决相关事宜; 再次,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热线进行举报反映; 最后,若情节严重且其他方法无效,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由于当事人其中一方的原因导致未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照我国法律对于定金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如果是购房者因为自身原因选择放弃购买房屋,那么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购房者将无权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定金;反之,如果是出卖方单方面违约,拒绝出售该房屋,那么收取定金的出卖方就有责任双倍退还已收到的定金。 另外,若双方当事人因为对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导致无法顺利签署合同时,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没有违约行为,此时出卖方应该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定金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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