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一房二卖怎么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两份且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形下,遵循的法律原则应为“先订购者具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如果先订立购买合同的买方,有权承租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资格;而若是在后者签订购买合同时,则买方将无法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然而,尽管买方未能获占所有权,他仍可依据合同规定向出售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于有一方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情况,我们遵循的是“物权至上”的原则。这意味着原本就已经掌控了该标的物的买方不仅拥有它的实际控制权,而且他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对于没有实际占领标的物的买方来说,他们在法律上应该遵循“先占据”的原则。即,谁最早占据这个标的物并实现合法持有,谁将享有该标的物的优先所有权。 就合同一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而言,应当遵循“先履行义务”的原则。譬如,当一方已经按照合同细则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之后,另外一方如果没有履行的话,那么先履行的那一方便可以追责对方违约行为,并要求他们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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