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一房二卖法院判给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对两份尚未被完全执行的合同时,我们应秉承签约时间先后来原则。也就是说,先签署买卖协议的买方将有权获取标的商品的所有权,而后面才签订买卖协议的买方尽管无法获得标的物品的所有权,但是他们仍然有权利向卖方请求承担违背了合同条款所造成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某方买家已经成功取得了标的财产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应当遵循物权优先的原则来处理相关事务。同样地,如果买方并没有获取到标的物品完整的所有权,我们就必须按照先占有(firstpossessionrule)的原则确立其合法权益。最后,一旦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我们必须坚持先履约的原则。一旦合同的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或者其履行行为与原先约定的标准不符,他们必须承担起继续执行合同,纠正错误行为,补偿规定损失等这样一系列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