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这一问题,在我国最低律法规定中,通常情况下这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及相应的法律解释规定,专属管辖仅仅适用于部分特定类型的案例,尤其是那些涉及到不动产权利的确立、分离以及相邻关系等与物权有关的纠纷。然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实属权益债务纠纷,它本身并未涉及到任何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或切割问题,故此,这类纠纷应遵循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原则进行处理,且主要由被告所在位置处亦或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即位于租赁该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与纷争具有实质性联系的其他地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那么这样的提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需要注意,这种约定不能违背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经过全面分析之后不难发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内的事务,而是由合同履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场所地的人民法院直接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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