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催告函怎么交给开发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产商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选择以邮寄或亲至开发商办公场所,以文书送达的形式向业主发出交房催告通知。依照该规定,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及时付款,双方收到催告后在法定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依然未实现其义务时,作为解约申请人的一方有权申请解约,且此权利不受其它合同条款的限制。倘若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边界规定,或是双方在合同中无额外约定,则各方当事人可收到对方催告后,在三个月的时间内行使解约权。而若对方未进行催告,解约申请人可自知悉或应当知悉解约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约权。如解约申请人逾期未行使用权利,该解约权将自动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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