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通知书必须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房通知书的效力问题,虽然它确实具有相当的意义不可忽视,但是需要明确指出,该通知书并无法取代和豁免出卖方应负有的具体法律责任。如果卖家未能按照签约时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协议中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交付房产,并且经过买方多次催促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期限之内完成相关手续的,那么此时买方有权请求买家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此次延期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加上逾期的时间支出。另外,如果卖家在经过买方多次催促之后,仍旧未能在三个月期限内如期履行义务,而且并无合法有效的理由来解释其行为,那么买方有权利宣布终止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由此而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卖家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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