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几个月算违约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的房产何时应支付违约金这一问题,答案需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而定。通常而言,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然而,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义务时,若经对方催告,允许购房者解除购买意向的时效期限为三个月。在此种情形之下,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催告行为,则购房者拥有解除协议的权利,该权利应该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将自动丧失其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倘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额度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对于违约金数额以及损害赔偿额,可以参考以下两种标准来进行确认:第一种是针对逾期付款的情况,应按照未支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有关规定标准予以计算;第二种则涉及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此时应对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租金的标准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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